? 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鐘婷范質惠)明知利用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,仍然幫他人辦理從事非法交易。近日,曾某因犯“幫信罪”被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判處實刑。
被告人曾某,女,1998年3月14日出生,中專學歷,湖南省益陽市人。在明知陳某軍利用銀行卡從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,被告人曾某仍按其要求辦理了中國農業(yè)銀行卡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,并將上述兩張銀行卡長期交給陳某軍等人操作使用。2022年3月4日至4月12日,曾某名下的農業(yè)銀行卡累計入賬160萬余元并全部轉出,其中含0.5萬元的被騙資金。2022年3月16日至4月12日,曾某名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累計入賬35萬元并全部轉出。事后,曾某共非法獲利3000元左右。
2022年4月27日,被告人曾某主動投案,并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,隨后脫逃。經網上追逃,直至2023年6月19日曾某被抓獲歸案。最終,經益陽市赫山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,被告人曾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判處其拘役四個月,緩刑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。
【相關法條】
①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?shù)燃夹g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②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
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幫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“情節(jié)嚴重”:(1)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;(2)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;(3)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;(4)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;(5)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、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受過行政處罰,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;(6)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【法官說法】
近年來,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(以下簡稱幫信罪)案件數(shù)量持續(xù)增長,并呈現(xiàn)出以下特點:一是案件類型以“兩卡”(手機卡、銀行卡)案件為主,占幫信罪案件總數(shù)的近八成,多為向上游犯罪提供轉移支付、套現(xiàn)、取現(xiàn)工具。二是被告人低齡化、低學歷、低收入特征明顯,初犯人員占比較高,有的電詐犯罪組織甚至已經將未成年人、在校學生作為重點發(fā)展對象。三是犯罪鏈條化、層級化明顯,分工合作、彼此依賴、利益共享的黑灰產業(yè)鏈日漸成熟,涉“兩卡”幫信犯罪已經形成了“卡農—卡商—卡頭”的層級模式。四是犯罪手段、方式不斷智能化,已從出租、出售、非法提供“兩卡”,發(fā)展到提供非銀行支付賬戶、互聯(lián)網用戶賬戶、批量注冊軟件、多卡寶等技術設備,以及利用非法通訊軟件、“翻墻”軟件、虛擬幣等。
生活中哪些行為構成幫信罪?
①“兩卡”類
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向他人出租、出售銀行卡(含非銀行支付賬戶)、手機卡(含流量卡、物聯(lián)網卡等),用于接收、轉移信息網絡犯罪相關款項的行為。
②“跑分”類
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登錄特定平臺為網絡犯罪團伙提供轉賬幫助從而將贓款“洗白”的行為。
③“吸粉”類
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他人提供推廣幫助,以“刷單”“搶紅包”“投資指導”“特殊服務”等名義邀請被害人進群或下載APP,后由電信詐騙團伙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的行為。
④ “技術”類
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通過架設虛擬撥號設備(VOIP、GOIP、多卡寶、絡漫寶等)、開發(fā)網絡程序、制作運營網站等方式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。
對此,法官溫馨提示:人們要保持高度警惕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,增強反詐意識,不要因一時貪念而掉以輕心,不慎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。
責編:楊紹銀
一審:楊紹銀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